禾中集团非法集资案一审宣判
22人被判八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每日甘肃网6月21日讯据兰州晚报报道 6月19日下午,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禾中集团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审理、判决情况。
据酒泉肃州区法院刑庭副庭长张小霞通报,2015年5月,禾中集团公司酒泉种子产业园项目在酒泉奠基开工建设,与此同时,禾中集团公司以禾中集团酒泉种子产业园项目为依托,选派负责人,招聘员工,以承诺高额利息、购买股权、销售禾中私募基金等形式,在酒泉市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截至2018年8月,共吸引参与集资群众1388人,投资2903人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金额342125610元,造成投资群众经济损失252182160.73元。
酒泉肃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禾中控股集团公司明知自己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故意违犯金融法规,以投资建设酒泉种子产业园项目为依托,组织被告人赵某莲、齐某梅、柏某青、范某、俞某莉等22人在酒泉销售各类私募基金,向群众承诺高额利息回报,变相大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其产业发展,该行为从决策至执行,动用了公司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其通过口耳相传执行指令,形成上下贯通、左右配合的组织体系,其公司组织体系与犯罪实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且其非法吸收资金大部分进入集团公司关联账户,用于集团支配使用,合计金额342125610元,造成群众损失252182160.7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禾中控股集团公司及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禾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罚金1000万元。被告人赵某莲、齐某梅、柏某青、范某、俞某莉等22人被判八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单位禾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2182160.73元及公司享有的债权、股权及侦查中查封、冻结、扣押的涉案资产和各被告人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高慧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