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交罚款期限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的行政机关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3、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