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V,全称为“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实体),通常指仅为特定、专项目的而设立的法律实体。有时也被称为SPE(Special Purpose Entity)。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中,定义为“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设立SPV的好处有包括便于调整股权、避税、享受外商投资公司待遇、避开外汇管制等。
汇发[2014]37号文明确规定,境内居民以境内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ODI)外汇登记手续。
在现行最新的ODI管理框架下:
Step1:先向发改委完成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
Step2:再取得商务部核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Step3最后向银行提交《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自2015年6月1日起,FDI和ODI外汇登记均下放权限至银行办理。
境内机构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