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2019年第39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 燃油附加费)÷(1 9%) x9%……按照上述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显然,电子普通发票是合格的扣税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职工出差取得的机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的购买“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要与公司的信息相一致。也就是说,购买方名称为个人的话,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的。另外,有些公司通过第三方平台购票,职工出差取得的“经纪代理服务””旅游服务“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注意】未注明个人信息的如定额发票、观光游览车票、出租车机打发票,均不得作为抵扣凭证.航空和铁路按9%抵扣,其他客运按3%抵扣.
旅客运输服务扣进项税额 :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抵扣税额=(票价 燃油附加费)÷(1 9%)×9%
航空运输的电子客票行程单上的价款是分项列示的,包括票价、燃油附加费和民航发展基金.因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不计入航空企业的销售收入.现在燃油附加费又取消了,所以也不用在考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