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性年满五十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
2、女性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作;
3、女性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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