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内,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3、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4、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以上,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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