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变更的,建设单位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情况说明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
(5)已变更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证明。
(6)在建工程,提交施工、监理合同变更备案表。
(7)竣工工程,提交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合同终止备案登记表。
(8)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掘路占道证明。
(9)需要提交资金证明的,续建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续建工程合同价款的50%,续建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续建工程合同价款的30%。
2、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情况说明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原件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
(4)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
(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解除备案表。
(6)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共同确认的原施工单位已退出施工现场的声明。
(7)变更后的施工合同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