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遗属补助对象应是依靠死者生前必须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其他必须依靠死者供养的亲属,无生活来源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不服从分配工作的待业子女,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