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海口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城镇户口;或者与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含法人及其它组织)建立劳动关系并工作满8年或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满8年,并实际缴纳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满8年。
2、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海口市公布的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线标准。海口市城镇居民收入线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具体由市统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海口市无自有住房或现自有住房经鉴定属危房;或者申请人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公布的住房困难线标准。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线,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
4、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城镇居民中等收入线标准的6倍。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已通过房改购买公有住房、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经适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或已按规定领取住房补贴的,不得申购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应当退出房改所购政策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