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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的主要职能 国务院的职责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7、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8、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9、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10、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11、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12、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13、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14、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5、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16、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17、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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