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枉于法中的“于”:引进动作行为的内容。“于”所在的介宾结构位于动词谓语之后,作补语。译为“以”“把”等。
2、则免于相中的“于”:引进动作行为直接涉及的对象。“于”所在的介宾结构常用在动词之后,作补语。不必译出。
3、“将枉于法,则免于相”可翻译为:违了法,就要被免去宰相的职务。出自《韩非子?外储说右下》,原句段如下:对曰:“夫唯嗜鱼,故不受也。夫即受鱼,必有下人之色;有下人之色,将枉于法;枉于法,则免于相,虽嗜鱼,彼必不能常给我鱼,我又不能自给鱼;即无受鱼而不免于相,虽嗜鱼,我能长自给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