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健康检查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查即可;十天内可以拿到。
2、依据《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具备健康检查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承担健康检查任务的书面申请,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保证质量、方便体检的原则确定。
3、健康检查机构应在体检结果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健康检查人员所在单位和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的体检结果,一年有效期内全省范围可以相互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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