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也就是借款人到手的本金。
2、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而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3、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4、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额,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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