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级行政区(即地级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二级行政区,指与地区行政地位相同的行政区,介于省级行政区与县级行政区之间,为省、自治区的行政分区。
2、在1970年,随着“专区”改称“地区”,官方对“专级行政区”(专区级行政区)改称“地级行政区”。仅存四种类型的地级行政区,即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省地两级同体)、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
3、自21世纪以来,中国地级行政区数量逐渐稳定。截至2018年8月31日,总计有349个地级行政区,其中有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303个地级市(包括台湾省辖市)、30个自治州、7个地区、3个盟,地级市数量约占地级行政区总数的88%,它逐渐取代地区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