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辖市,即由省级行政区管辖的市。
2、中国共计312个省辖市,包括293个地级市、19个省直辖县级市。在中华民国的宪法中称为“市”,隶属于省政府,地位与县同级。依地方制度法规定,人口聚居达50万人以上未满125万人,且在政治、经济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区,设省辖市,其地位等同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级市。
3、1983年起开始推行的“地级行政区划改革”,“省辖市”全部改称“地级市”;与“省辖市”对应的有“地辖市”,即直属地区管辖的“市”;“地辖市”自1983年开始改称“县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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